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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luck新利体育手机版海洋王(002724):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废止和
- 分类:集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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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12-12 00: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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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ღღ、准确和完整◈ღღ,没有虚 假记载◈ღღ、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ღღ。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ღღ,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ღღ、《关于修订◈ღღ、废止和新增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ღღ,该议案中部分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ღ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ღ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ღღ、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ღ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ღღ,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ღღ,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ღღ。
监事会的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ღღ,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ღღ,公司对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ღღ。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ღღ,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前◈ღღ,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ღღ、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职责◈ღღ。
鉴于上述取消公司监事会事项◈ღღ,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ღღ、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ღღ,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ღღ,适应公司规范治理运作需要◈ღ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ღღ,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ღღ,具体修订对照情况请见附件◈ღღ。
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ღღ。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上述事项的工商登记变更事宜◈ღღ。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
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有关工作要求◈ღღ,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ღ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ღღ,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范性文件等的最新规定◈ღღ,结合实际情况◈ღღ,对公司部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ღღ、废止和新增◈ღღ,具体情况如下◈ღღ:
第一条 为维护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ღღ、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18luck新利体育手机版◈ღ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ღ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ღღ,制订 本章程◈ღღ。
第一条为维护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ღღ、股东◈ღღ、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ღ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ღ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ღღ,制订 本章程◈ღღ。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总经理)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ღღ,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ღღ,任期三年◈ღღ。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 总裁(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ღღ。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裁(总经理)辞 任的◈ღღ,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ღღ。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ღღ,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ღღ。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ღღ,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ღღ。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ღღ,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ღღ。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ღღ,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ღღ。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ღღ,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ღ,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ღღ。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ღღ,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ღღ,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ღღ。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ღღ,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ღღ、公司与股东◈ღღ、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ღღ,对公司◈ღღ、股东◈ღღ、董事◈ღღ、监 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ღღ。 依据本章程◈ღღ,股东可以起诉股东◈ღღ,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ღღ、监事◈ღღ、总裁(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ღღ,股东可以起诉公司◈ღღ,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ღღ、董事◈ღღ、监事◈ღღ、总裁(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ღღ。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ღღ,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ღღ、公司与股东◈ღღ、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ღღ,对公司◈ღღ、股东◈ღღ、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ღღ。 依据本章程◈ღღ,股东可以起诉股东◈ღღ,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ღღ,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ღღ,公司可以起诉股东◈ღღ、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ღღ。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指公司的副总裁(副总经理)◈ღღ、董事会秘 书◈ღღ、财务负责人◈ღღ。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裁(总经理)◈ღღ、副总裁(副总经理)◈ღღ、 财务负责人◈ღღ、董事会秘书◈ღ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ღღ,实行公开◈ღღ、 公平◈ღღ、公正的原则◈ღღ,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ღღ。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ღღ,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ღ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ღღ,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ღღ。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ღღ,实行公开◈ღღ、公 平◈ღღ、公正的原则◈ღღ,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ღღ。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ღღ,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ღღ;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ღღ,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ღღ。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771,497,994 股◈ღღ,均为人民币普通股◈ღღ,每股面值人民币 壹元◈ღ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71,497,994股◈ღღ,均为人民币普通股◈ღღ,每股 面值人民币壹元◈ღღ。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ღღ、垫资◈ღღ、担保◈ღღ、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ღღ,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ღღ。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ღღ、垫资◈ღღ、担保◈ღღ、 借款等形式◈ღღ,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ღღ,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ღღ。 为公司利益◈ღღ,经股东会决议◈ღღ,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ღღ,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ღღ,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ღღ。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ღღ。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ღღ,依照法律◈ღღ、法规的规定◈ღღ,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ღ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ღღ: (一)公开发行股份◈ღღ;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ღღ;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ღღ;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ღღ; (五)法律◈ღღ、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其他方式◈ღღ。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ღღ,且筹资金额不得 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ღღ,已回购◈ღღ、 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ღღ。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ღღ。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ღღ, 依照法律◈ღღ、法规的规定◈ღღ,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ღ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ღღ: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ღღ;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ღღ;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ღღ;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ღღ; (五)法律◈ღღ、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ღღ。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ღღ。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ღღ。 但是◈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ღღ: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ღღ;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ღღ;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ღღ;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ღღ、 分立决议持异议◈ღღ,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ღღ;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ღღ;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ღ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ღღ。但 是◈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ღღ: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ღღ;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ღღ;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ღღ;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ღღ、分 立决议持异议◈ღღ,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ღღ;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ღღ;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ღღ。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ღღ,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ღღ: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ღღ; (二)要约方式◈ღღ;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ღღ。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ღღ、第 (五)项◈ღღ、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ღღ,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ღღ。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ღღ,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ღღ,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ღღ。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ღღ、第(五) 项◈ღღ、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ღღ,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ღ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ღღ、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ღღ,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ღღ。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ღღ、第(五)项◈ღღ、第 (六)项规定的原因◈ღღ,收购本公司股份的◈ღღ, 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同意◈ღღ。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ღღ,属于第(一)项情形的◈ღღ,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ღღ;属于第(二)项◈ღღ、第 (四)项情形的◈ღღ,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ღღ。属于第(三)项◈ღღ、第(五)项◈ღღ、 第(六)项情形的◈ღღ,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ღღ,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ღღ。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ღღ、 法规或规章等执行◈ღ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ღღ、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ღღ,应当经股东会决议◈ღღ;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ღღ、第 (五)项◈ღღ、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ღღ,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ღღ,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ღღ。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ღღ,属于第(一)项情形的◈ღღ,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ღღ;属于第(二) 项◈ღღ、第(四)项情形的◈ღღ,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ღღ;属于第(三)项◈ღღ、第(五)项◈ღღ、 第(六)项情形的◈ღღ,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十◈ღღ,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ღღ。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ღღ,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ღღ。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ღღ,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ღღ。 公司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ღღ,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ღღ;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ღღ。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ღღ,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ღღ。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ღღ,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ღღ。 公司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ღღ,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ღღ;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ღღ。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ღღ,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ღღ。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ღღ、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ღღ,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ღღ,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ღღ,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ღღ,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ღღ。但是◈ღღ,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ღღ,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ღღ。 前款所称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ღღ、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ღღ,包括其配偶黑白配HD2019◈ღღ、父母◈ღღ、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ღ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ღღ,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ღღ。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ღღ,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ღღ,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ღღ。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ღღ、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ღღ,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ღღ,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ღღ,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ღღ,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ღღ。但是◈ღღ,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ღღ,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ღღ。 前款所称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ღღ、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ღღ, 包括其配偶◈ღღ、父母◈ღღ、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ღ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ღღ,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ღღ。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ღღ,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ღ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ღღ,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ღღ。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ღღ,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ღღ。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及比例享有权利◈ღღ,承担义 务◈ღღ;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ღღ,享有同等 权利◈ღღ、承担同种义务◈ღღ。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ღღ,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ღღ。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类别及比例享有权利◈ღღ,承担义务◈ღღ;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ღღ,享有同等权利◈ღღ、承 担同种义务◈ღღ。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ღღ、分配股 利◈ღღ、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ღღ,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ღღ,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ღ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ღღ、分配股利◈ღღ、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ღღ,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ღღ,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ღღ。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ღღ: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ღღ; (二)依法请求◈ღღ、召集◈ღღ、主持◈ღღ、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ღღ,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ღღ;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ღღ,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ღღ; (四)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ღღ、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ღღ; (五)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获得有关信息◈ღღ,包括有权查阅公司章程◈ღღ、 股东名册◈ღღ、公司债券存根◈ღღ、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ღღ、董事会会议决议◈ღღ、监事会会议决议◈ღღ、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ღღ。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ღღ,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ღღ;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ღღ、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ღღ,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ღღ; (八)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ღღ。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ღღ: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ღღ; (二)依法请求◈ღღ、召集◈ღღ、主持◈ღღ、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ღღ,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ღღ;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ღღ,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ღღ; (四)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ღღ、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ღღ; (五)查阅黑白配HD2019◈ღღ、复制章程◈ღღ、股东名册◈ღღ、股东会 会议记录◈ღღ、董事会会议决议◈ღღ、财务会计报告◈ღღ,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ღღ、 会计凭证◈ღღ;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ღღ,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ღღ;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ღღ、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ღღ,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ღღ; (八)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所规定的其他权利◈ღღ。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ღღ,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ღღ,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ღღ。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ღღ,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ღღ,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ღღ。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ღღ、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ღღ,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ღღ。 股东大会◈ღღ、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ღღ、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ღღ,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ღღ,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ღღ,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ღღ。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ღღ、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ღღ,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ღღ。 股东会◈ღღ、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ღღ、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ღღ,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ღღ,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ღ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ღღ。但是◈ღღ, 股东会◈ღღ、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ღღ,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ღღ。 董事会◈ღღ、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ღღ,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ღღ。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ღღ,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ღღ。公司◈ღ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ღღ,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ღღ。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ღღ,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ღღ,充 分说明影响◈ღღ,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ღღ。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ღღ,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ღღ。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公司股东 会◈ღღ、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ღღ: (一)未召开股东会◈ღღ、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ღღ; (二)股东会◈ღღ、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ღღ;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ღღ;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ღღ。
第三十六条 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ღ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ღ,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ღღ;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ღ,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ღღ,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 监事会◈ღღ、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ღღ,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ღღ、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ღღ,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ღღ。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ღღ,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ღღ,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ღ,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ღღ,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ღ、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控股集团◈ღღ。◈ღღ,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ღღ,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ღღ。 审计委员会◈ღღ、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ღღ,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ღღ,或者情况紧急黑白配HD2019◈ღღ、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ღღ,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ღღ。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ღღ,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ღღ,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ღ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ღ,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ღღ,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ღღ,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ღღ、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ღღ。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ღღ: (一)遵守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ღღ;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ღღ; (三)除法律◈ღღ、法规规定的情形外◈ღღ,不得 退股◈ღღ;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ღღ;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ღღ;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ღღ: (一)遵守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ღღ;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ღღ; (三)除法律◈ღღ、法规规定的情形外◈ღღ,不得抽 回其股本◈ღღ;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ღღ;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ღღ; (五)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ღღ。
东造成损失的◈ღ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ღ。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ღღ,逃避债务◈ღღ,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ღ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ღღ。 (五)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ღღ。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ღღ,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ღ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ღღ,逃避债务◈ღღ,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18luck新利体育手机版◈ღ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ღღ。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ღღ,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ღღ,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ღღ。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ღღ、履行义务◈ღღ,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ღღ。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ღღ。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ღ,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ღღ。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ღღ。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ღღ,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ღღ、资产重组◈ღღ、对外投资◈ღღ、 资金占用◈ღღ、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ღღ,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ღღ。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ღღ: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ღღ,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ღღ;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ღღ,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ღღ;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ღღ,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ღღ,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ღღ;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ღღ; (五)不得强令◈ღღ、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ღღ;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ღ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ღღ,不得从事内幕交易◈ღღ、短线交易◈ღღ、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ღღ;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18luck新利体育手机版◈ღღ、利润分 配◈ღღ、资产重组◈ღღ、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ღღ;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ღღ、人员独立◈ღღ、财务 独立◈ღღ、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ღღ,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ღღ; (九)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中国证监会规定◈ღღ、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ღღ。 公司的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ღღ,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ღღ。 公司的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ღღ、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ღღ,与该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ღღ。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ღღ,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ღღ。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ღღ,应当遵守法律◈ღღ、行 政法规◈ღღ、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ღღ。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ღღ,依法行使下列职权◈ღღ: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ღღ;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ღღ、监事◈ღღ,决定有关董事◈ღღ、监事的报酬事 项◈ღღ;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ღღ;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ღღ;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ღღ、 决算方案◈ღღ;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ღღ;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ღღ;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ღღ; (九)对公司合并◈ღღ、分立◈ღღ、解散◈ღღ、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ღღ; (十)修改本章程◈ღღ; (十一)对公司聘用◈ღღ、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ღღ;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ღღ、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事项◈ღღ;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ღღ、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ღღ;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ღღ;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ღღ; (十六)审议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ღღ。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ღღ,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ღღ: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ღღ,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ღღ;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ღღ;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ღღ;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ღღ;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ღღ; (六)对公司合并◈ღღ、分立◈ღღ、解散◈ღღ、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ღღ; (七)修改本章程◈ღღ; (八)对公司聘用◈ღღ、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ღღ;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ღღ、第四十 八条规定的事项◈ღღ;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ღღ、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ღღ;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ღღ;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ღღ; (十三)审议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ღღ。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ღღ,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ღღ。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ღღ,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ღღ;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ღღ,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ღღ;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ღღ;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ღღ;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ღღ; (六)对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ღღ。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ღღ,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ღღ。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ღღ、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ღღ,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ღღ,不得参与该项表决◈ღღ,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ღღ。 公司为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ღღ,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ღღ。 公司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未按上述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 保合同◈ღღ,对公司造成损害的◈ღღ,应当追究当 事人责任◈ღღ,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ღღ。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ღღ,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ღღ。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ღღ,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ღღ;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ღღ,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ღღ;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ღღ;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ღღ;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ღღ; (六)对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ღღ。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ღღ,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ღღ。 公司为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ღღ,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应当提供反担保◈ღღ。 公司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未 按上述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ღღ,对 公司造成损害的◈ღღ,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ღღ,可 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ღღ。
第四十三条 (一)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 的权限为◈ღღ: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 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 易协议◈ღღ,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 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 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 联交易协议◈ღღ,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 案◈ღ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生效后实施◈ღღ。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第四十八条(一)股东会对关联交易的权 限为◈ღღ: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 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协议◈ღღ,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 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 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 协议◈ღღ,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议案◈ღღ,经股东 会审议批准生效后实施◈ღღ。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超过5%的◈ღღ,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ღღ、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ღღ,对交易标的进 行评估或审计◈ღღ,并进行披露◈ღღ。 (二)股东大会对购买出售资产◈ღღ、对外投 资◈ღღ、提供财务资助◈ღღ、资产抵押◈ღღ、贷款◈ღღ、委 托理财◈ღღ、对外捐赠等交易的权限为◈ღღ: 1◈ღღ、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ღღ,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ღღ,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ღღ; 2◈ღღ、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ღღ; 3◈ღღ、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人民币◈ღღ; 4◈ღღ、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ღღ; 5◈ღღ、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人民币◈ღღ; 6◈ღღ、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ღღ。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ღღ,取 其绝对值计算◈ღღ。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ღღ,应当以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ღღ,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ღღ,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ღღ,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ღღ,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ღღ。
过5%的◈ღღ,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ღღ、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ღღ,对交易标的进行评 估或审计◈ღღ,并进行披露◈ღღ。 (二)股东会对购买出售资产◈ღღ、对外投资◈ღღ、 提供财务资助◈ღღ、资产抵押◈ღღ、贷款◈ღღ、委托理财◈ღღ、 对外捐赠等交易的权限为◈ღღ: 1◈ღღ、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ღღ,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ღღ,以较高者 为准◈ღღ; 2◈ღღ、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ღღ,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党群◈ღღ,◈ღღ,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ღღ,以较高 者为准◈ღღ; 3◈ღღ、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ღღ,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ღღ; 4◈ღღ、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ღღ,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ღღ; 5◈ღღ、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黑白配HD2019◈ღღ,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ღღ; 6◈ღღ、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ღღ,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ღღ。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18luck新利体育手机版◈ღღ,取其 绝对值计算◈ღღ。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ღღ,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ღღ,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ღღ。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ღ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 估报告◈ღღ,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ღღ。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ღღ。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ღღ,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 月内举行◈ღღ。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ღღ。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ღღ,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ღღ。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ღღ: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ღღ;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的三分之一时◈ღღ;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ღ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ღღ;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ღღ; (六)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ღღ。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ღღ: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ღღ;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ღღ;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 求时◈ღ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ღღ;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ღღ; (六)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ღ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址◈ღღ。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ღღ,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ღღ。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ღღ。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ღღ,视为出席◈ღღ。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ღღ,无正当理由◈ღღ,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ღღ。确需变 更的◈ღღ,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ღღ。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ღღ,按照为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 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ღღ,并以其按该规定 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 准◈ღღ。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址◈ღღ。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ღღ,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ღღ。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 便利◈ღღ。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ღღ,还可 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ღღ。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ღღ,无正当理由◈ღღ,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ღღ。确需变更的◈ღღ,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ღღ。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ღღ: (一)会议的召集◈ღღ、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本章程◈ღღ;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ღღ、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ღღ;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ღღ、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ღღ;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ღღ。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ღღ: (一)会议的召集◈ღღ、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ღღ、 行政法规◈ღღ、本章程的规定◈ღღ;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ღღ、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ღღ;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ღღ、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ღღ;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ღღ。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ღღ。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ღღ,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ღ,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ღღ,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ღღ;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ღღ,将说明理由并公告◈ღღ。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ღღ。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ღღ,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ღღ。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ღღ,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ღ,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ღ,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ღღ;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ღ,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ღღ。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ღღ,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ღღ。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ღღ,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ღღ,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ღღ,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ღღ,应当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ღღ。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ღღ,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ღღ,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ღღ,监事会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ღღ。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ღ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ღღ。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ღღ,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ღ,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ღღ,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ღღ,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ღღ。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ღღ,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ღღ,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ღღ,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ღღ。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ღღ,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ღღ。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ღღ,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ღღ,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ღღ,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ღღ,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ღღ。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ღღ,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ღღ,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ღღ,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ღღ。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ღღ,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ღღ,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ღღ,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ღღ。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ღ,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ღ,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ღღ,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ღღ,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ღღ。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ღღ,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ღღ,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ღ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ღღ。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ღ,应在收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ღღ,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ღღ。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ღღ,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ღღ,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ღღ。
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ღ,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ღღ,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ღღ。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ღღ,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ღღ,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ღღ。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ღღ,须书面通知董事会◈ღღ,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ღღ。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ღღ,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ღღ。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ღღ,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ღღ。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ღღ,须书面通知董事会◈ღღ,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ღღ。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ღღ,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ღღ。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ღღ,召集股东持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十◈ღღ。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ღღ,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ღღ。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ღღ。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ღღ,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ღღ。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ღღ。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ღღ,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ღღ, 并且符合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ღღ。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ღღ,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ღღ,并 且符合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ღღ。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ღღ、董事会◈ღღ、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ღღ,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8luck新利体育手机版◈ღღ。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ღღ,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ღღ。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ღღ,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ღღ。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ღღ,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ღღ,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ღღ。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ღღ,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ღღ。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ღღ,董事会◈ღღ、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ღღ,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ღღ。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ღღ,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ღღ。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ღღ,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ღღ,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ღღ。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ღღ,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ღღ。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ღღ,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ღღ,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ღღ。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ღღ,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ღღ。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ღღ,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ღღ。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ღღ,临时股 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ღღ。 在计算提前通知期限时◈ღღ,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ღღ。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ღღ: (一)会议的时间◈ღღ、地点和会议期限◈ღღ;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ღღ;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ღღ: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ღღ,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ღღ,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ღღ;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ღღ;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ღღ,电话号码◈ღღ;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ღღ。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ღღ、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ღღ。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ღღ,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ღღ。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ღღ,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ღღ:00◈ღღ,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ღღ:30◈ღღ,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ღღ:00◈ღღ。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七个工作日◈ღღ。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ღღ, 不得变更◈ღღ。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ღღ: (一)会议的时间◈ღღ、地点和会议期限◈ღღ;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ღღ;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ღღ: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ღღ、持有特别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ღღ,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ღღ,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ღღ;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ღღ;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ღღ,电话号码◈ღღ;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ღღ。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ღღ、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ღღ。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ღღ,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ღღ,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ღღ,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ღღ。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七个工作日◈ღღ。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ღღ,不 得变更◈ღღ。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ღღ、监事 选举事项的◈ღღ,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ღღ、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ღღ,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ღღ: (一)教育背景◈ღღ、工作经历◈ღღ、兼职等个人 情况◈ღღ;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ღღ;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ღღ;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ღღ。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ღღ、监事外◈ღღ,每 位董事◈ღღ、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ღღ。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ღღ,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ღ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ღღ: (一)教育背景◈ღღ、工作经历◈ღღ、兼职等个人情 况◈ღღ;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ღღ;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ღღ;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ღღ。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ღღ,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ღღ。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ღღ,无正 当理由◈ღღ,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ღღ,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ღღ。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ღღ,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ღღ。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ღღ,无正当 理由◈ღღ,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ღღ,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ღღ。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ღღ,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黑白配HD2019◈ღღ。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ღღ,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ღღ。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ღღ、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18luck新利体育手机版◈ღღ,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ღღ。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ღღ,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ღღ。 对于干扰股东会◈ღღ、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ღღ,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ღღ。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或其代理人◈ღღ,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ღღ。并依 照有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行 使表决权◈ღღ。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ღღ,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ღღ。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ღღ,均有权出席股东会18luck新利体育手机版◈ღღ,并依照有关法 律◈ღღ、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ღღ。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ღღ,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ღღ。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ღღ,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ღღ、股票账户卡◈ღღ;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ღღ,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ღღ、股东授权委托书◈ღ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ღღ。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ღღ,应出示本人身份证◈ღღ、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ღღ;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ღღ,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ღღ、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ღღ,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ღღ;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ღღ,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ღღ、股东授权委 托书◈ღ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ღღ。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ღღ,应出示本人身份证◈ღღ、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ღღ;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ღღ,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ღღ、法人股东单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ღღ: (一)代理人的姓名◈ღღ;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ღღ;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ღღ、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ღღ;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ღღ;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ღღ。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ღღ,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ღღ。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ღღ: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ღღ、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ღღ;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ღღ;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ღღ,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ღღ、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ღღ;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ღღ;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ღღ。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ღღ,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ღღ。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ღღ,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ღღ。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ღღ,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ღღ。 委托人为法人的◈ღღ,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ღღ、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ღღ。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ღღ,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ღღ。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ღღ,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ღღ。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ღღ。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ღღ、身份证号码◈ღღ、 住所地址◈ღღ、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ღღ、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ღღ。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ღღ。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ღღ、身份证号码黑白配HD2019◈ღღ、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ღღ、被代理人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ღღ。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ღღ,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ღღ。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ღღ,会议登记应当终止◈ღღ。
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ღღ,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ღღ。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ღღ,会议登记应当终止◈ღღ。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ღღ,本公司全 体董事◈ღღ、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ღღ, 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ღღ。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ღღ、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ღღ,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ღღ。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ღღ。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ღღ,由董 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为主持◈ღღ;在董事长不 能指定或不指定◈ღღ,及被指定董事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ღღ,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ღღ。监事会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ღღ,由监事会主席主持◈ღღ。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ღღ,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ღღ。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ღღ,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ღღ。 召开股东大会时◈ღღ,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ღღ,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ღღ,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ღღ,继 续开会◈ღღ。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ღღ。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ღღ,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ღღ;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ღღ,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ღღ。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ღღ,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ღღ。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ღღ,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回馈社会◈ღღ!◈ღღ。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ღღ,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ღღ。 召开股东会时◈ღღ,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ღღ,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ღღ,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ღღ,继续开会◈ღღ。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ღღ,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ღღ,包 括通知◈ღღ、登记◈ღღ、提案的审议◈ღღ、投票◈ღღ、计票◈ღღ、 表决结果的宣布◈ღღ、会议决议的形成◈ღღ、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ღღ、公告等内容◈ღღ,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ღღ,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ღ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ღღ,由董事会拟定◈ღღ,股东大会批准◈ღღ。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ღღ,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ღღ,包括通 知◈ღღ、登记◈ღღ、提案的审议◈ღღ、投票◈ღღ、计票◈ღღ、表决 结果的宣布◈ღღ、会议决议的形成◈ღღ、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ღღ、公告等内容◈ღღ,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ღღ,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ღღ。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ღღ,由董 事会拟定◈ღღ,股东会批准◈ღღ。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ღღ,董事会◈ღღ、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ღღ。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ღღ。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ღღ,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ღღ。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ღღ。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ღღ,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ღღ。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ღღ: (一)会议时间◈ღღ、地点◈ღღ、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ღღ;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ღღ、监事◈ღღ、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ღღ;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ღღ、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ღღ;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ღღ、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ღღ;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ღღ,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ღღ。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ღღ: (一)会议时间◈ღღ、地点◈ღღ、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ღღ;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ღღ、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ღღ;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ღღ、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ღღ;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ღღ、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ღღ;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ღღ;
答复或说明◈ღღ; (六)律师及计票人◈ღღ、监票人姓名◈ღღ;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ღღ。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ღღ、准确和完整◈ღღ。出席会议的董事◈ღღ、 监事◈ღღ、董事会秘书◈ღღ、召集人或其代表◈ღღ、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ღღ。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ღ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ღღ,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ღღ。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ღღ、准确和完整◈ღღ。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ღღ、董事会秘书◈ღღ、召集人或其代表◈ღღ、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ღღ。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ღ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ღღ,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ღღ。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ღღ,直至形成最终决议◈ღღ。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ღღ,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ღღ,并及时 公告◈ღღ。同时◈ღღ,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ღღ。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ღღ,直至形成最终决议◈ღღ。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ღღ,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ღღ。同时◈ღღ,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ღღ。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ღღ。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ღღ,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ღღ。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ღღ,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ღღ。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股市消息◈ღღ!◈ღღ。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ღღ,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ღღ。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ღღ,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ღღ。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ღღ: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ღღ;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ღღ;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ღღ;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ღღ、决算方案◈ღღ; (五)公司年度报告◈ღღ; (六)除法律◈ღღ、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ღღ。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ღღ: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ღღ;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ღღ;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ღღ; (四)除法律◈ღღ、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ღღ。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ღღ: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ღღ; (二)公司的分立◈ღღ、分拆◈ღღ、合并◈ღღ、解散和 清算◈ღღ; (三)本章程的修改◈ღღ;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ღღ、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ღღ; (五)股权激励计划◈ღღ; (六)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ღღ,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ღღ、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ღღ。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ღღ,除须 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ღღ,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ღღ,还须经出席会 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ღღ,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ღღ:(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 先股相关的内容◈ღღ;(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 司注册资本超过10%◈ღღ;(3)公司合并◈ღღ、分 立◈ღღ、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ღღ;(4)发行优先 股◈ღღ;(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ღღ。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ღღ: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ღღ; (二)公司的分立◈ღღ、分拆◈ღღ、合并◈ღღ、解散和清 算◈ღღ; (三)本章程的修改◈ღღ;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ღღ、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ღღ; (五)股权激励计划◈ღღ; (六)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ღღ,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ღღ、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ღღ。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ღღ,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ღღ。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ღღ,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ღღ。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ღ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ღღ,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ღღ。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ღღ、第二款规定的◈ღღ,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ღღ,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ღღ。 公司董事会◈ღღ、独立董事◈ღღ、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ღღ、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ღღ。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第八十四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ღღ,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ღღ,类别股股东除外◈ღღ。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ღღ,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ღღ。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ღ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ღღ,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ღღ。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ღღ、第二款规定的◈ღღ,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ღღ,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ღღ。 公司董事会◈ღღ、独立董事◈ღღ、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ღღ。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ღღ。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ღღ。除法定条件 外◈ღღ,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ღღ。
等信息◈ღღ。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ღღ。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ღღ。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ღღ,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ღღ,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ღ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ღღ。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ღღ,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ღღ,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ღღ,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投票表决◈ღღ,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 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ღღ;如该交易事项属特 别决议范围◈ღღ,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 通过◈ღ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ღღ。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ღღ,公司应当依 照国家的有关法律◈ღღ、法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 围◈ღღ。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 会◈ღღ,并可以依照会议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 观点◈ღღ,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ღღ。股东 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ღღ,关联股东应主 动回避◈ღღ,不参与投票表决◈ღღ;关联股东未主动 回避表决◈ღღ,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ღღ。关联股东回避后◈ღღ,由其他 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ღღ,并依据公 司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ღღ;关联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会主持人通知◈ღღ,并载 入会议记录◈ღღ。 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ღღ: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黑白配HD2019◈ღღ,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ღღ;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ღღ,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ღღ,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ღღ;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ღღ,由非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ღღ;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ღღ,必须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权数的过 半数通过◈ღღ;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ღღ, 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 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ღღ。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ღღ,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ღღ,公司 将不与董事◈ღღ、总裁(总经理)和其它高级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ღღ,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ღღ,公司将不 与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第八十三条 董事◈ღღ、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ღღ。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ღღ、监事进行表决时◈ღღ,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ღღ;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 及以上的公司◈ღღ,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ღღ,选 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ღ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ღღ,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ღღ,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ღ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ღღ、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ღღ。 1◈ღღ、采取累积投票时◈ღღ,每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持有的表决权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 乘以应选董事◈ღღ、监事人数(或席位数)◈ღღ。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ღღ: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 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ღღ。 2◈ღღ、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ღღ,既可 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董事◈ღღ、监事 候选人◈ღღ,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董事◈ღღ、监事 候选人◈ღღ;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 表决黑白配HD2019◈ღღ,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 决◈ღღ。 3◈ღღ、董事◈ღღ、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 票的多少最终确定◈ღღ,以得票多者当选◈ღღ。但 是每一个当选董事◈ღღ、监事候选人所获得的 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 算出的最低得票数◈ღღ。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半数◈ღღ。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ღღ,获得同意票数不低 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ღღ、监事候选人数 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ღღ、监事席 位数时◈ღღ,则应该就差额董事◈ღღ、监事席位数 进行第二轮选举◈ღღ,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 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ღღ。 4◈ღღ、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ღღ,独立董 事和其他董事应当分别进行选举◈ღღ,以保证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ღღ。 5◈ღღ、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ღღ,投票股东必须 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ღღ、 监事◈ღღ,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ღღ、监事后标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ღღ。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ღღ,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ღღ,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ღღ。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ღღ,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ღ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ღღ,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ღღ,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ღღ。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ღღ。 1◈ღღ、采取累积投票时◈ღღ,每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持有的表决权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 乘以应选董事人数(或席位数)◈ღღ。股东享有 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ღღ: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 选举董事席位数◈ღღ。 2◈ღღ、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ღღ,既可 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董事候选人招聘消息◈ღღ,◈ღღ, 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董事候选人◈ღღ;既可以将 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ღღ,也可以将其部 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ღღ。 3◈ღღ、董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 少最终确定◈ღღ,以得票多者当选◈ღღ。但是每一个 当选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 (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 数◈ღღ。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 股份总数的半数◈ღღ。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ღღ,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 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足本次股东 会拟选举的董事席位数时◈ღღ,则应该就差额董 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ღღ,第二轮选举程序 按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ღღ。 4◈ღღ、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ღღ,独立董 事和其他董事应当分别进行选举◈ღღ,以保证公 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ღღ。 5◈ღღ、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ღღ,投票股东必须 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ღღ,并 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 权数◈ღღ。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 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ღღ,则该
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ღღ。如果选票上该股东 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 有的投票权数◈ღღ,则该选票无效◈ღღ。如果选票 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不超过该股东 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ღღ,则该选票有效◈ღღ,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ღღ。
选票无效◈ღღ。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 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ღღ, 则该选票有效◈ღღ,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ღღ。
第八十四条 实行累积投票制时◈ღღ,会议主 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 宣布对董◈ღღ、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ღღ, 并告知累积投票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 选举规则◈ღღ。
第八十八条 实行累积投票制时◈ღღ,会议主持 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 布对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ღღ,并告知累 积投票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ღღ。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 程◈ღღ,事先准备专门用于累积投票制的选票◈ღღ。 该选票形式除与其他选票相同外◈ღღ,还应当 明确标明为董◈ღღ、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 字样◈ღღ,并应当标明下列事项◈ღღ: (一)会议名称◈ღღ; (二)董◈ღღ、监事候选人姓名◈ღღ; (三)股东姓名◈ღღ; (四)代理人姓名◈ღღ; (五)所持股份数◈ღღ; (六)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ღღ; (七)投票时间◈ღღ。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会议程◈ღღ, 事先准备专门用于累积投票制的选票◈ღღ。该选 票形式除与其他选票相同外◈ღღ,还应当明确标 明为董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ღღ,并应当 标明下列事项◈ღღ: (一)会议名称◈ღღ; (二)董事候选人姓名◈ღღ; (三)股东姓名(或者名称)◈ღღ; (四)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ღღ; (五)所持股份数◈ღღ; (六)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ღღ; (七)投票时间◈ღღ。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ღღ,股东大会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ღღ,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ღღ,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ღღ。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ღღ,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ღღ。
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ღღ,股东会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ღღ,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ღღ,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ღღ。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ღღ,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ღღ。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ღღ,不能 对提案进行修改◈ღღ,否则◈ღღ,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ღღ,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ღღ。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ღღ,不能对 提案进行修改◈ღღ,否则18luck新利体育手机版◈ღღ,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ღღ,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ღღ。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ღღ、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ღღ。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ღღ。
第九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ღღ、 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ღღ。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ღღ。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ღღ,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ღღ。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ღღ,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ღღ、监票◈ღღ。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ღღ,应当由律师◈ღღ、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ღღ、监票◈ღღ,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ღღ,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ღღ。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ღღ,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ღღ。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ღღ,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ღღ。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ღღ,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ღღ、监票◈ღღ。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ღღ,应当由律师◈ღღ、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ღღ、监票◈ღღ,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ღღ,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ღღ。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ღღ,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ღღ。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ღღ,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ღღ,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ღღ。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ღღ,股东大会现场◈ღღ、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ღღ、计 票人◈ღღ、监票人◈ღღ、主要股东◈ღღ、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ღღ。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ღ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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